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发布人: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1-01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协调会员关系,缓和矛盾,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因业务合作、市场竞争、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原则
争议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争议处理机构
第四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
协会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成员、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和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其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受理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申请。
组织调查、调解和仲裁争议事项。
制定和执行争议处理决定。
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争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
第六条 争议申请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争议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协调处理。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请求事项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受理与调查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受理的争议,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调解
争议处理委员会应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过程中,委员会应保持中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仲裁
若调解不成,争议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
仲裁应遵循法定程序,由委员会成员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合理。
第十条 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对于拒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协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争议处理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协会理事会负责对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发现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理事会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人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
2023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