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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园林绿化行业诚信评价办法

发布人:东莞市园林绿化与生态景观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10-15

广东省园林绿化行业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园林绿化行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2〕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诚信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章、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和市场秩序等的诚信程度。


      第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行业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本省企业以及外省进入广东园林绿化市场的企业,可自愿接受诚信评价,办理《广东省园林绿化企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  诚信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期限的原则。参加评价的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园林企业信用等级设置分为AAAAA、AAAA、AAA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好、信用较好。


      第七条  诚信评价得分最高为100分,由基础总分、违规扣分和奖励加分三部分组成,基础总分为80分,违规按次扣分,奖励加分最高20分,按照《广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记分的方式,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得出最后的诚信评价总分。


      第八条  园林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
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


      第九条  评价工作机构: 诚信评价工作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开展。省风景园林协会成立广东省园林绿化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


      第十条  园林绿化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递交申请材料,省风景园林协会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诚信评价工作,统一公布诚信评价得分和等级。

(二)省风景园林协会发布诚信评价通知,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三)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一、二级的企业以及外省入粤经营的企业直接报送省风景园林协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的企业报送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园林协会,各市(含顺德区)园林协会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提出建议,再提交省风景园林协会。企业所在地无园林协会的,直接报送到省风景园林协会。

(四)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提出诚信评价总分建议,提交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

(五)召开诚信评价委员会会议,由诚信评价委员会对诚信评价总分进行审定,得出诚信评价总分结论。会议须有诚信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审定意见。

(六)诚信评价等级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风景园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诚信手册》和信用等级标牌。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诚信评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最新贷款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六)评价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各报表的附注说明复印件;

(七)评价年度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八)评价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诚信手册》和信用等级标牌由省风景园林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企业持《诚信手册》办理各项诚信业务。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参加园林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出示《诚信手册》。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诚信手册》记载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接受各级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省风景园林协会投诉。


       第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各级招标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广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广东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件3:住房建设厅批复